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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建筑法》修正案草案时间:2019-05-06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4月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通过《行政许可法》《商标法》《建筑法》《电子签名法》等一批法律修正案草案。确定今年降低政府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措施,进一步为企业和群众减负;决定下调对进境物品征收的行邮税税率,促进扩大进口和消费;听取药品集中采购、短缺药供应及医疗救助工作汇报,要求更多让群众在用药就医上受益。 会议指出,为使《外商投资法》有效实施,适应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须有序修改相关法律及配套法规和政策。 会议通过《行政许可法》《商标法》《建筑法》《电子签名法》等一批法律修正案草案,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修改建议其中包括: 在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原则中增加“非歧视”原则; 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惩罚力度,大幅提高侵权赔偿数额; 对符合条件的施工许可证申请,压缩审批时间; 允许在办理土地、房屋等转移登记时使用电子文书。 据悉,《建筑法》上一次修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本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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